一、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依据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8号主席令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3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装备采购条例》规定:“装备采购实行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除特殊情况外,装备采购的承制单位应当从《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选择。” 《装备科研条例》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对批准立项的装备研制项目,应当在经过资格审查的单位中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选择装备承研承制单位订立装备研制合同。” 《装备维修工作条例》规定:“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对拟承担装备大修任务的单位组织进行修理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交付部队装备大修任务。”《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计划管理办法》、《<装备承制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员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制度,进一步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内容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1、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资格 3、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4、财务资金状况 5、企业经营信誉 6、保密资格 7、军方提出的其它特殊要求 三、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程序 1、提出申请 2、 材料准备 3、装备承制单位申报 4、由所在地区的军事代表局(室)进行初审 5、由所在地区的军事代表局(室)报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材料 6、受理部门列入审查计划 7、进入初审 8、整改验证与审查报告上报 9、进入正审 10、审查合格的单位纳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 |